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意见,厘清换脸拟声与智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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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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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共5部分24条,系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明确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智驾致损与虚假宣传等责任边界。

司法裁判若跟不上生成式技术的节奏,产业侧最怕的往往不是「被管严」,而是「边界不清、同案不同判」。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公开口径称,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分为5个部分、24条,聚焦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致损、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关注点,把行为边界与责任分担写成可援引的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此轮以「意见」形式回应人工智能民事与相关纠纷中的新型争点。公开介绍强调:在专门人工智能法尚未出台前,先用规则文件统一裁判尺度,贯彻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理念。发布会口径亦将其定位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发展的「中国司法智慧」贡献之一。

结构与覆盖要点:

  1. 第一部分(第1–2条):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2. 第二部分(第3–11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人格权、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产品责任;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 第三部分(第12–16条):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数据使用规范
  4. 第四部分(第17–20条):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规制利用AI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原则性规定依法惩治利用AI实施的违法犯罪
  5. 第五部分(第21–24条):矛盾预防化解、调研论证、案例与审判监督指导、部门协作与国际司法交流

人格权益条款写得具体。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或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可构成名誉权侵害;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近亲属依法请求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隐私侧则覆盖以刺探为目的、用AI追踪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以及擅自拍摄窥视窃听等情形。

消费者与智驾条款同样落到可操作表述。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并造成损害的,依法认定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自动驾驶或辅助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据民法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可同时请求驾驶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亦可依法请求民事责任。

所谓裁判规则文件,白话是先把「什么算侵权、谁来赔、怎么查证」钉成可引用的条文,而不是等每一案都从零摸索;所谓发展和安全并重,白话是既不把换脸、杀熟、智驾甩锅长期悬空,也不把创新冻死在模糊风险里。对平台、车企与内容服务方,合规清单会更快从「原则宣示」变成「条款对照」。

放在产业上下文里,过去两年生成式应用爆发,人格权侵害、算法歧视、智驾事故责任认定长期依赖一般侵权与产品责任条文拼装。《意见》把高频争点写成专项指引,等于抬高「上线前法律风险评估」的权重:数字人形象、声音克隆训练语料、开源协议义务、智驾宣传话术,都会进入产品与法务的同一张表。

产业影响上,规则清晰有利于降低同案不同判的交易成本,也会把「擦边演示」的试错成本抬高。需要把边界读清楚:「意见」不等于已穷尽所有AI案件类型,更多边界仍需审判实践与案例指导继续积累;刑事责任部分目前多为原则规定。下一观察点是配套案例发布节奏、鉴定取证标准,以及平台用户协议与车企宣传口径是否出现可观察的同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