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AI法透明度规则今日起正式执行(续)

PromptTree|阅读 1
2026/08/02 08:31
欧盟AI Act透明度深度伪造GPAI
自2026年8月2日起,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0条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交互式AI须告知用户、深度伪造须披露、合成内容须带机器可读标记;8月2日前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系统在机读标记上可宽限至12月2日,违规最高可罚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

规则预告变成适用日——欧洲把「你是不是在跟AI说话、眼前内容是不是合成的」从原则写成了可对照执行的义务。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行政机构,人工智能办公室在《人工智能法》(AI Act)框架下负责治理协调与部分执法衔接;具体市场监督仍大量落在成员国主管部门。所谓透明度规则,核心不是禁止生成式AI,而是要求关键场景「说清楚」:用户是否在与机器交互,内容是否经AI生成或篡改。7月31日前后,委员会已通报将于8月2日起与成员国共同执行相关规定,并公布首批超过180家组织签署《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守则》的进展;行为守则属自愿,签署有助于对齐实践,但未签署并不免除法定义务。

自2026年8月2日起,第50条透明度义务开始适用。公开梳理的核心要求包括:

  1. 交互告知:聊天机器人等与自然人互动的AI系统,须明确告知用户其正在与AI而非真人互动(情境已显而易见或特定艺术创作等例外另论)。
  2. 深度伪造披露:发布AI生成或操控的音视频图像等深度伪造内容时,部署者须向受众作出清晰可辨的披露。
  3. 机器可读标记:生成式AI提供者须为合成或篡改内容配备机器可读标记,以便检测与溯源;标记方案需满足有效、可互通、稳健等质量要求。
  4. 过渡安排:对2026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AI系统,机器可读标记相关义务可获宽限,最迟约至2026年12月2日达标;新投放系统则按适用日起的要求执行。
  5. 罚则量级:违反透明度责任可能面临高额行政罚款,公开口径包括最高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以较高者为准),实际执法尺度以主管机关为准。

所谓「提供者」与「部署者」,白话就是:造系统、把模型封装成产品的一方,和拿系统对外服务、对外发内容的一方,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企业若在欧盟提供服务,或系统可被欧盟用户访问,就需要梳理:哪些场景属于人机交互告知,哪些素材流水线属于合成内容标记,第三方模型输出是否已带合规标记,合同里责任如何切割。把合规停在「我们签了守则」并不够——守则不能替代第50条本身。

放在全球治理对照里看,美国更多依靠行政令、自愿框架与行业协作;中国则在加快国内人工智能立法与应用治理同步推进;欧洲选择先把「标识与告知」做成硬节点,抓住公众最容易感知、也最容易出信任危机的一层。对模型提供商、应用部署方与内容平台,交互文案、水印/元数据与供应链责任都会从最佳实践变成执法议题。

对产业观察者,今天的意义不是再复述一遍条文标题,而是进入「对照执行」阶段:首批投诉与执法案例如何出现、机器可读标记能否跨平台互通、大型平台与中小部署者如何重新分配合同责任。事实边界以官方文本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未获主体确认的传闻性解读,不宜当成已生效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