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拳健身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阅读 0
2026/01/03 06:29
太极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太极拳健身站点。

为更好地服务太极拳健身站点建设,推动太极拳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增进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和武术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极拳健身站点,是指习练群众自发设立,有太极拳专业教练(辅导)进行指导,定时定点开展习练活动的基层群众性太极拳健身组织。

第三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科学健身、服务群众的原则,积极推广太极拳,普及太极拳知识,提高站点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真正实现服务群众,促进全民健身工作。

第二章 站点设立与登记

第四条 设立太极拳健身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20 人以上的习练人群;
(二)有符合要求的教练(辅导)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合开展太极拳健身活动的固定场所;
(四)有必要的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 设立太极拳健身站点须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武术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太极拳健身站点注册登记表,包括站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太极拳健身站点花名册;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教练(辅导)员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 经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武术管理机构收到太极拳健身站点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做好登记注册,并向站点颁发《太极拳健身站点注册证》,并负责组织年检等工作。

第七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应当定期向登记注册其设立的武术管理机构报告站点运营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站点运营与管理

第八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应遵守科学、文明、自愿、合法、有序的原则,在教练(辅导)员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太极拳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众对太极拳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九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负责人为该站点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习练群众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在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站点负责人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太极拳健身站开展健身活动应保持与场地周边群众的和谐关系,保护环境,不扰民、无污染。

第四章 教练(辅导)员要求

第十二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教练(辅导)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下列任一资格证书,即可从事太极拳健身站点的教学辅导工作。

(一)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二)取得社会武术教练员资格证书;
(三)取得《中国武术段位制》中段位四段及以上资格证书;
(四)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各级武术组织相应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的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教练(辅导)员应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水平,以确保教学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教学之便谋取私利。实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有费用支出,并提前征询被收费对象同意,确需收费补偿的,可以收取必要费用。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太极拳健身站点牌匾、会旗等标识物料;
(二)健身站点教练(辅导)员可按计划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相关技术培训;
(三)优先获得各级武术管理机构相关物资、技术援助和培训资源。

第十六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武术行业相关规定,做好太极拳普及推广工作,不得以中国武术协会授权“太极拳健身站点”的名义开展与普及推广太极拳无关的其他业务和活动;
(二)宣传太极拳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独特的健身价值,引导习练群众形成太极拳引领健康生活方式的新理念、新时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太极拳健身的需要;
(三)鼓励参加太极拳健身站点之间的交流、学习、展示、比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习练群众的太极拳技术水平。

第六章 监管与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 武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太极拳健身站点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对站点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十八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建议,不断提高站点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违规与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武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登记等处罚。

第二十条 太极拳健身站点教练(辅导)员如有违反职业道德或教学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武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教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