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武术赛事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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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19:11
安全保障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武术赛事的安全管理,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繁荣发展社会武术事业,结合新时期社会武术赛事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社会武术赛事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武术赛事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武术赛事活动,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武术协会、社团组织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任何规模的群众性武术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各方必须具备相应合格的办赛资质。

第三条 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监管。各级各类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赛事主办单位应负主体责任,其中赛事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包括并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中国武术协会、地方武术协会以及其他武术协会(以下简称武术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承担赛事安全保障义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须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并保障其有效实施;承办方必须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协办方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上述三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 赛事组织者具有主动告知安全事项和公示义务。主办方须采用告知书、培训等方式对赛事参加者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可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运动安全、疏散安全、卫生安全、医疗事故、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保险责任、应急避险、疫情防控等,须让赛事参加者预先充分了解所参与赛事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并了解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提示赛事参加者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在合理预估赛事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参加此项赛事。

第六条 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要求其提供符合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等资料或购买人身保险,参赛者须予以配合。参赛者具体可参照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参赛指引做好个人赛事安全防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必须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社会武术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八条 加强社会武术赛事组织人员、参赛人员的武德教育、行业教育和资格审核,开展好“假大师、伪掌门、自创门派,非法约架、恶意炒作”等乱象治理警示教育,严格落实执行黑名单制度,做好舆情防范预案。

第九条 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增强赛事参加者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赛事参加者必须遵守规则,避免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

第十条 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必须将安全教育纳入办赛工作方案,制定赛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赛事组织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使赛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规定、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参赛人员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组织开展应急预防演练。不断提高赛事活动组织水平,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第四章 竞赛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赛事组织相关方要联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须在赛前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专题工作会议,进行赛前安全风险评估,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根据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确保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在办赛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安全有序进行。并在公布报名条件、参赛要求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必须根据赛事要求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在比赛过程中按照赛事要求设置服务、安全导引,要特别关注参赛人员、赛事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自身的健康情况,加强健康和安全防范,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组织充足安保力量,规划安保运行区域,进行全面布防。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赛事人员住地安保工作。于赛前组织属地公安分局和消防部门对接待酒店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指导酒店制订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对酒店安保、服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各个住地成立安保小组,加强住地重点部位、区域安保控制,落实各项安全消防措施。加强住地饮食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场馆(赛时)必须至少配备内外科临床急救医生各 1 名,救护车 1 辆,配备心脏除颤仪以及必要的医疗急救药品和器材等。官方指定酒店各进驻内科临床医生1 名。官方指定医院开设赛事绿色医疗通道。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调。

第十五条 赛前规划好住地与比赛场馆及周边交通路线,对赛事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赛时以比赛场馆为中心,设置好外围交通管控区域,以及场馆周边停车场和交通流线,加强住地酒店至比赛场馆的交通疏导和行驶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武术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须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十七条 承办方有关赛事保障的其他要求请参照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办赛指南中相关条目执行。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体育部门对社会武术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体育部门和武术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体育部门和武术协会在社会武术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社会武术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武术赛事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赛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相关单位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 武术协会须强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举办各类社会武术赛事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须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保障赛事活动安全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要端正办赛宗旨,规范办赛行为,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并主动接受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和武术协会须建立社会武术赛事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赛事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赛事安全违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协同监督,对各种借武术之名从事背离武术精神的乱象,以及违法违规活动进行防范和监管。武术乱象的具体内容可参看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做好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社会武术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必须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公众,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措施,密切关注进程,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熔断”机制,及时终止赛事,保障人民群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具备办赛条件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熔断”机制的启动、实施和要求参照《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执行。因变更或取消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组织举办社会武术赛事活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赛事主办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赛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赛事主办方、承办方等单位必须支持、配合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赛事主办方、承办方等单位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对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社会武术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责任种类和执法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未遵守举办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相关安全规定,或违规组织赛事活动,造成社会武术乱象的相关单位、组织和相关人员,各级武术主管部门或协会按照《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资格、停赛、禁赛等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武术协会在开展社会赛事活动中,若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拒不执行相关赛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不接受相关单位安全监管和指导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法依规追究监管责任。对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监管不力,不担当、不作为,无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武术协会,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筑牢社会武术赛事安全风险防范的思想防线,形成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每年度组织举办社会武术赛事活动整体情况,建立安全保障工作台账,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并于每年度 12 月 20 日前逐级报送全年落实情况总结。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武术协会,必须须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事前预判,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主动从风险防范、竞赛组织、活动安排、场馆设施、专业技术、安保措施、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类社会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须主动宣传本办法,以保障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